“我们按照监察执法计划,对你矿开展检查……”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监察执法五处对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一处乡镇煤矿开展“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监察组在调取煤矿人员定位系统数据时发现,该矿在改建主斜井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作业。改建主斜井掘进工作面设计长845米、坡度为17.5度,采用综掘工艺,目前已掘进660米。此前一个夜班,当班瓦斯检查工张某某负责检查该掘进工作面瓦斯情况。
“当班瓦斯检查工张某某驻留在该掘进工作面的时间为1小时10分53秒。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他要对该掘进工作面进行3次瓦斯检查?”监察组负责人心里产生疑惑。
经询问,张某某承认当天夜班,他从改建主斜井井口到该掘进工作面检查了1次瓦斯情况,在该掘进工作面驻留1小时左右又检查了1次瓦斯情况,然后到改建主斜井井口休息。
“你当天当班对这个掘进工作面仅检查了2次瓦斯情况?”一位监察员问。
随后,监察组查阅了当日掘进队班前会记录、生产调度综合记录、张某某的瓦斯检查手册、煤矿瓦斯日报表等资料。
经综合分析,监察组确认当天夜班张某某仅对该掘进工作面检查了2次瓦斯情况,漏检1次。
“你矿瓦斯漏检1次,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矿立即停止改建主斜井掘进作业,请相关人员配合做进一步调查。”一位监察员说。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不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行为,切实增强企业依法办矿管矿意识,监察执法五处决定对该矿涉嫌瓦斯漏检仍进行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召开公开裁定会。
公开裁定会邀请犍为县所有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总工程师等30余人参加。由监察执法五处和犍为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裁定小组,对该矿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裁定。
公开裁定会上,案件承办人向参会人员出示了有关证据材料,指出该案件违反的法律法规、处罚的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该矿负责人表示:“监察执法五处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实,我们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下一步,我们将深刻吸取教训,开展全员警示教育和自查自改工作,强化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随后,公开裁定会主持人当场征求了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经过裁定小组集体讨论,主持人宣读了最终裁定结果: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该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